【案例】
R市零售户徐某在本地热门商圈经营着一家便利店,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。9月初的一天下午,高中生小林与同学小黄到徐某的便利店买烟。小林、小黄的个头很高,身高均超过了徐某,但看起来年龄并不大。徐某怀疑他们是未成年人,就主动询问了他们的年龄。当两人均表示“已年满18周岁”后,徐某认为自己已经询问过他们的年龄,并且店里也张贴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标识,便决定“省一步”,没有检查身份证件,就向其出售了卷烟。
几天后,R市烟草专卖局接到群众举报,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调查,确认徐某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行为,违法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,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。经执法人员耐心讲解,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,承诺今后遇到类似情形,一定会严格按要求检查购烟者的身份证件,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。
【分析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,学校、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、酒、彩票销售网点。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、酒、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。烟、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、酒或者彩票的标志;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,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,相关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、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;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相关许可证,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在此提醒广大零售户,切不可为了“省一步”或因一时疏忽,做出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。在遇到难以判明年龄的顾客时,即便在店里张贴了警示标识,并口头询问过对方的年龄,仍然要在其出示身份证件后,才能向其售烟;对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,坚决不向其销售烟草制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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