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例】
卫某在某军工集团下属的研究机构工作,担任网络管理员和保密员。有一天,卫某在公园散步时,有一个外国人前来搭讪。这个外国人其实是间谍。在利益诱惑下,卫某利用职务之便,开始大量窃取单位内部资料,并将这些信息出售给境外间谍机构。他不仅使用移动硬盘拷贝涉密文件,还用手机拍摄电脑屏幕上的内容。更严重的是,他偷配了钥匙,多次潜入领导办公室窃取机密,并携带录音设备进入会议室偷录会议内容。
卫某被抓捕时,随身还携带着2把偷配的办公室钥匙和外国间谍为其配备的专用手机。
据统计,卫某共向境外间谍机构泄露了超过1000份文件,其中包括6份机密级文件和536份秘密级文件。最终,法院以间谍罪判处卫某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及追缴非法所得。
【分析】
卫某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间谍犯罪行为,其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,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。
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,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,危害国家安全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卫某利用职务便利,通过用移动硬盘拷贝涉密文件、拍摄涉密内容、偷偷潜入领导办公室窃取机密、窃录会议内容等方式,窃取大量涉密文件。泄露文件包含6份机密级、536份秘密级文件,远超刑事立案标准。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国家秘密、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的规定,为境外窃取、刺探、收买、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,属于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本案中,卫某对在职期间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责任。卫某泄露的1000多份文件,包含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,涉及军工科研等关键领域,这些信息落入境外间谍机构手中,可能使国家在军事技术、科研成果等方面暴露,威胁国防安全和国家战略安全。
涉密岗位人员是境外间谍机构的重点渗透目标。境外间谍常以交友、兼职、学术合作等名义接近目标。涉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,杜绝侥幸心理,警惕间谍机构“温水煮青蛙”式的围猎。
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与发展,严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,是每个公民的责任,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,才能共筑国家安全防线。
此案的严厉判决彰显了我国维护国家安全的坚定决心,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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